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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悖论《色情》导读·其五 2

千芹2026-06-27 11:46:46

不幸的是,此时,我也不可避免地要走进这种杂乱无章中;重要的是让对色情的认识走出黑暗,让其意义不再难以参透。

列维-斯特劳斯说:“同一辈分的家庭成员同样被分为两组:一组是互称‘兄弟姐妹’(无论远近)的堂表兄弟姐妹(平行表亲[cousins parallèles]),另一组是异性的(无论远近)旁系堂表兄弟姐妹(交叉表亲[cousins croisés]),他们以特殊叫法相称,他们之间可以通婚。”这就是一开始对一种简单类型下的定义,这一类型被证实是最根本的,但是有大量变种,因此引起了无穷无尽的问题。另外,这一基础结构中所给出的主题自身也是一个谜。“为什么要在同性和异性的旁系表亲之间划一道界限?这两者之间的远近关系在两种情况中不是相同的吗?然而,两者在明显的乱伦(平行表亲被类比为兄弟和姐妹)和可能的,甚至是受推崇的婚姻(因为交叉表亲常以潜在的配偶的名字相称)之间大相径庭。两者的区分与我们对评判乱伦的生理标准不可调和……”(12)

「我原先打算解释一下平行表亲和交叉表亲的意思,但发现实在太难了,很容易就找到大量变种,所以换一种方式来解释:假如你是男性,你的父亲有一个兄弟和一个姐妹,那你父亲的兄弟的女儿就是你的平行表亲,而你父亲的姐妹的女儿就是你的交叉表亲,你不能和你的平行表亲通婚,但可以与你的交叉表亲通婚(实际不可以,但和平行表亲相比,交叉表亲更容易接受)。」

自然,事物在各种意义上都会变复杂,这经常是看似任意的、无意义的选择;然而,在各种不同的变种中,还有一种歧视拥有了具有特权的价值。并非只有交叉表亲与平行表亲相比具有相当普遍的特权,而且母系交叉表亲与父系交叉表亲相比也具有特权。我只是尽我所能表述确切:我叔伯的女儿是我的平行表亲,在我们所参照的这个“基本结构”的世界里,有很多的可能性让我既不能跟她结婚,也不能合法地与她发生性关系,我将她视为我的姐妹,而我也称她为姐妹。但是,我的姑妈(爸爸的姐妹)的女儿,作为我的交叉表亲,与我的舅舅的女儿是有所不同的,尽管后者也是我的交叉表亲:前者就是我所说的父系表亲,后者是母系表亲。我明显可以自由地与前者或后者结婚,在古代很多社会中皆是如此。(另外,在这种情况下,很可能前者,也就是我姑妈的孩子同时也是我舅舅的孩子;事实上,这个舅舅很可能娶了我的姑妈——在一个交叉表亲结婚不受次要规定约束的社会里,这种情况是稀松平常的——那么,我就将我的交叉表亲称为双系的。)但是,也有可能我与这样的堂表姐妹之一结婚对我来说是乱伦而被禁止的。某些社会允许与父亲的姐妹的女儿结婚(父系),而禁止与母亲的兄弟的女儿结婚(母系)(13)。但是,我的这两个堂表姐妹的处境就不平等了,前者与我之间有禁忌的可能性会提高,而如果我想跟后者结婚,有禁忌的可能性就小很多。列维-斯特劳斯说:“如果去考察这两种单系的婚姻形式,就会看到,后者比前者的数量要大得多。”(14)

「现在我们要讲的更复杂一些,除了刚刚说的平行与交叉表亲外,还有父系和母系表亲之分,上一段共有三种表亲(假设你为男性):A-父亲的兄弟的女儿;B-父亲的姐妹的女儿;C-母亲的兄弟的女儿。其中A是你的平行表亲,BC都是你的交叉表亲。A和BC相比,与BC结婚要比与A更好接受。B和C相比,与C结婚要比与B结婚更好接受,不过这些判断在不同地域可能会逆转过来。」

以上就是首先作为禁止婚姻或准许婚姻基础的血亲关系的主要形式。

「即前文的第一种情况——血缘判断乱伦。」

显然,以此方式明确各种形式之后,反而更让人一头雾水。这些有区别的亲缘关系形式之间的差异是流于形式的,毫无意义,而且,我们远没有明晰将我们的父母及姐妹与其他人对立起来的明显特征是什么,而且相同的形态根据不同的地域会有完全相反的结果!原则上,我们要在关系被禁止的人的特性中——在道德行动的意义上,在他们的相互状况中,也就是在他们的关系中,在这些关系的特质中——探究禁忌的理由,但是,这又促使我们改变方向,不再走这条路。克洛德·列维-斯特劳斯本人也说,对于社会学家来说,这样的武断备受指责是多么令人宽慰的事。他说:“在向他们(社会学家)提出同性旁系子女与异性旁系子女之间的区别的谜题之后,再加上母亲的兄弟的女儿(15)和父亲的姐妹的女儿之间的区别的谜题,他们就难以忍受了……”(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