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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悖论《色情》导读·其五 2

千芹2026-06-27 11:46:46

「巴塔耶大师和《亲属关系的基本结构》作者列维-斯特劳斯观点区别在于这种交换循环上,前者想要让交换脱离利益交换,而后者不愿放弃利益交换。」

这一理论至今也只是引人注目的猜想,具有诱惑力。而且,还必须找到这一块块不同禁忌的马赛克意义为何,在表面看来差异毫无意义的亲属关系形式之间做选择有何意义。也就是说,列维-斯特劳斯试图厘清的,是不同的亲属关系形式在交换中所产生的不同影响,他想用这种方法为自己的猜想提供坚实的基础。他以为,为此目的,以交换的最明确的方面为支撑是有益的,因此他一直关注交换运动。

「列维-斯特劳斯试图去为不同亲属关系的女性定价。」

我刚才首先提到,女人的价值中诱惑性的方面(列维-斯特劳斯本人提到这一点时并没有坚持)其实与可计算效用的物质利益相对立,而对于丈夫来说,拥有一名妻子就是物质利益。

「巴塔耶大师认为根本做不到定价,女性就不能被定价,女性存在价值,但无法衡量女性价值。」

这种利益无法否认,而且我其实并不认为人可以在忽略这一利益的情况下很好地遵循交换女人的运动。在后文中,我想试着写写这两种观点的明显矛盾。我所推荐的视角与列维-斯特劳斯的阐释并非不可调和,但是,我必须首先强调他自己所强调的方面。他说:“……正如我们常常看到的,婚姻在大多数原始社会中(就像我们社会中的农民阶层一样,但是是以最低限度)具有一种……经济价值。在我们的社会中,未婚者与已婚者的经济地位之间的差别,几乎完全被缩小为前者要更频繁地更换行头。”(25)在经济需求的满足完全建立在配偶关系和按性别分配工作的那些族群中,情况完全不同。不仅男人与女人具有不同的技术专业、技术分工,且因在日常工作中制作不同的必需品而相互依赖,而且,男人与女人所生产的食物的类型也有所不同。完整的饮食,尤其是规律的饮食,取决于夫妇二人组成的真正的“生产合作社”。一个年轻男人必须结婚这一必要性,在某种意义上具有某种约束的意味。如果社会无法很好地组织女人的交换,就会产生真正的混乱。正是因此,一方面,交换活动不能听任偶然,而是暗含着保障相互性的各种规则,另一方面,哪怕交换体系再完美,也无法适用于所有情况,由此会引起渐变与频繁的改变。

「男女结合是社会运作的基础(至少现在和以前是),所以这种交换女性的体系必须有规则指导。」

原则上,状况总是相同的,这决定了无论在何处交换体系都必须承担的职能。

当然,“体系中否定婚姻的方面不过是禁令的粗鲁方面”(26)。明确所有的义务无论在何处都非常重要,这正是让相互性或循环运动开始。“族群内部禁止结婚,就立刻令人想起另一个族群的概念……在后者中,婚姻根据不同情况,仅仅是可能的,或是不可避免的;禁止与女儿或姐妹发生性关系的禁令,限制男人只能将女儿或姐妹嫁给另一个男人,同时,禁令赋予这另一个男人以拥有前者的女儿或姐妹的权利。这样,禁令中所有的否定规定都具有了积极的反面。”(27)至此,“我禁止自己拥有家中的女人,并让另一个男人拥有她的那一刻起,在某处,就有一个男人放弃了自己家中的女人,因此,我可以拥有这个女人”(28)。

「而乱伦禁忌就是交换女性体系的规则,看似只有否定的乱伦禁忌,实际上肯定了交换循环。」

弗雷泽最早发现“交叉表亲结婚,以简单、直接的方式,在完全自然的一连串过程中,产生于族内婚姻中的姐妹交换”(29)。但是,弗雷泽未能从这点出发,给出一个概括的解释,而其他社会学家也没有再提过其实相当令人满意的想法。在平行表亲的婚姻中,族群没有失也没有得,而交叉表亲的婚姻带来的是两个族群之间的交换:事实上,在日常情况下,交叉的堂表姐妹与其堂表兄弟不属于同一族群。“一个相互性结构”按这种方式得以“构成,按照此结构,得到女人的族群应该回报,而出让女人的族群可以索取……”(30)“……平行表亲所来自的家庭处于形式上相同的立场,一种静态平衡的立场,而交叉表亲所来自的家庭处于形式上敌对的立场,也就是说双方处于动态不平衡中……”(31)